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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甲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钟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5197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福建省武平县中山镇**村**号,住址武平县**镇**小区**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钟某甲饮酒后驾驶其闽******二轮摩托车从城厢镇仙人凹出发往平川街道北环路方向行驶,行驶至北环路万星城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为132mg/100ml,经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被告人钟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6.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犯罪前科查证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测试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钟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钟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所出具的鉴定意见;5.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血样封存照片、现场呼气测试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6.武平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甲接受并预缴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平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方亮贵

书记员(代)钟玉平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钟某甲现住武平县**镇**小区**号楼**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被告人钟某甲预缴罚金2000元暂存于武平县公安局暂扣款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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