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二部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钟某甲,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1011960********,汉族,小学文化,持“A2D”类机动车驾驶证,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花园**号,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小区**栋**单元**室。曾因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于1983年11月29日被原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27日被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现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江西省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西省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2日22:25分左右,被告人钟某甲酒后驾驶赣******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赣州市章贡区杨公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杨梅渡大桥东侧桥头路段时,被开展酒驾专项整治工作的交警查获。经现场对钟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2.9mg/100ml,经提取血液送检,其血液内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9.7mg/100ml。钟某甲到案后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常住人口详细、刑事判决书、查获经过、公安交警酒安6900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钟某乙证言;3、被告人钟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江西赣州司法鉴定中心理化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钟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钟某甲有两次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甲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小兰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据目录、《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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