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二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钟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69********,汉族,初中毕业,农民,群众,住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城关镇**村***巷*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2月28日被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6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6日被伊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伊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2日,被告人钟某甲将其位于伊川县城关镇西场社区*号楼*单元***室的房子以22万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某,张**于4月5日支付完全部货款,双方于同日签订购房协议。后钟某甲因家中建房急需用钱,隐瞒其已将该房卖给张某某的事实,于2019年11月15日前后又将该房屋以30万元价格卖给被害人董某某,董某某于2019年11月19日将全部房款支付完毕后双方签订购房合同。2019年12月10日,张某某、董某某发现被骗后遂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房屋买卖合同、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转账明细、收据、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张某某、韩某某、钟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钟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钟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甲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至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倩
检察官助理:姚铎铎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钟某甲现羁押于伊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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