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诏检诉刑诉〔2019〕146号
被告人钟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91********,畲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诏安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3日被抓获并寄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于2019年1月7日被诏安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诏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诏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4日,被告人钟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骗租的方法在龙海市颜厝镇 “**汽车租赁行”向被害人郑某某骗取一部车牌号为闽ER****的丰田小轿车,并于次日在诏安县将该车抵押给钟某乙。经鉴定,闽ER****丰田牌小轿车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8839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钟某乙、颜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钟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 诏安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6.诏安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88392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诏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少敏
2019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钟某甲现羁押于诏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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