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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甲合同诈骗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19〕4547号

被告人钟某甲,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381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镇**村**村**号,现住址东莞市**路**号。因合同诈骗嫌疑,于2019年8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4日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钟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钟某乙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钟某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8月1日,被告人钟某甲从东莞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了一辆车牌为粤SG6****的黑色凯美瑞小汽车。双方约定租期为10天,但到期钟某甲并没有归还车辆。此时,被告人钟某甲因被人逼迫还债,萌生了将该车变卖并将款项非法占为己有的想法。于是其找了办假证的人员帮忙为其办了该车假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并于2013年9月13日18时许驾驶上述车辆来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路**楼*楼的汽车美容店,通过签订书面的《车辆转让协议》,以协议价80000元(实际转账76000元)将该车卖给了该汽车美容店的老板钟某乙。被告人钟某甲在收到受害人钟某乙的买车款76000元后逃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抓获经过、身份材料、车辆转让协议书、银行交易明细、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档案资料、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唐某某、彭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3、被害人的陈述及辨认笔录;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及图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合同诈骗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芳

二0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附:

1、被告人钟某甲现羁押在龙岗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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