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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甲培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一部刑诉〔2020〕Z934号 

被告人钟某甲培,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街道**里**栋**号于2017年1月20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普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7年4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30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4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培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钟某甲培于2020年6月20日至6月27日期间,在其位于普宁市流沙南街道石泉美村的老某某内,先后共四次容留吸毒人员陈抗生(已强制隔离戒毒)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及辨认;3.被告人钟某甲培的供述及辨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甲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培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甲培有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本案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某某

检察官助理:黄某某

(院印)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光盘一块;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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