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检生态刑诉〔2020〕7号
被告人钟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41975********,畲族,文盲或半文盲,聋哑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住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镇**村**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钟某甲于2019年10月4日上午10时许在上杭县茶地镇久泰村“南观塘”山场务农时,在未办理野外用火许可手续及未采取有效防火措施的情况下,点燃香烟并将未熄灭的烟头丢弃在杂草中,引燃杂草引发森林火灾。过火山场经上杭县鸿和林业技术评估咨询中心勘验、检查认定:过火有林地面积47.3亩,烧毁林木立木蓄积51.551立方米。山场林班代号上杭县茶地镇2016年林业基本图010林班04大班040、080小班;07大班120小班,为一般用材林。烧毁林木经厦门鼎力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价值人民币5898.11元。
案发后,被告人钟某甲将失火现场用视频告知其弟弟钟某乙代为向林业部门报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上杭县公安局扣押的打火机物证;2.林权证、上杭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出具的证明、残疾人证等书证;3.证人钟某乙、钟某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钟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上杭县鸿和林业评估咨询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厦门鼎力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书;6.上杭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扣押笔录;7.上杭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违反森林保护法规,在未办理野外用火许可手续及未采取有效防火措施的情况下,擅自在林区野外用火,过失引起森林火灾,造成森林资源的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钟某甲为又聋又哑的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甲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葆明
检察官助理:江学涛
2020年8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钟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住上杭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876004****(本人)、1385951****(其父钟某丙);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涉案物品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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