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紫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钟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221964********,汉族,小学文化,职业务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住紫金县**镇**村**号,因涉嫌失火罪,经紫金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紫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涉嫌失火罪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9日下午13时30分许,被告人钟某甲来到紫金县**镇**村**山岭山脚,对其家荒田四周界边割草以作防火界,欲通过燃烧该荒田里杂草以恢复耕作,时至14时30分许,其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了该荒田里的杂草,燃烧20分钟后,突然由于风高物燥,火苗越过防火界并迅速扩大,向山岭蔓延,后虽经被告人尽力扑救,但未能控制住,造成森林火灾。在此过程中,被告人钟某甲还打电话叫人前来扑火并在现场等候处理。被烧毁山岭,经鉴定,过火面积为6.47公顷,其中有林面积为3.87公顷,直接经济损失789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钟某甲点火用的打火机。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告人身份材料、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钟某乙、钟某丙、钟某丁、钟某戊、钟某己的证言;
4.被告人钟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及通知书;
6.现场勘验笔录与拍照;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为复耕在其荒田燃烧杂草时,应当预见其行为可能会引发火灾,但轻信其防火措施能够避免,以致发生森林火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案发后能在现场等待处理,主动向调查人员反映情况,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其归案后能认罪认罚,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严勇强
检察官助理:欧阳依帆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钟某甲被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本案卷宗材料3册,光盘1张,量刑建议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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