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钟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31972********,广东省遂溪县人,汉族,初中文化,住遂溪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1日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为了寻求刺激,被告人钟某甲多次容留多名吸毒人员钟某乙、陆某某、杨某某在其家中(位于遂溪县**镇**村**号**场钟某甲房间)吸食毒品冰毒,具体事实如下:
2019年12月30日中午,钟某乙、钟某丙、陆某某到位于遂溪县**镇**村**号**场被告人钟某甲房间(以下称被告人钟某甲房间),然后四人在被告人钟某甲房间以烘烤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2019年12月30日晚上,钟某乙、陆某某、杨某某来到被告人钟某甲房间,四人以烘烤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2019年12月31日中午,钟某乙、杨某某来到被告人钟某甲房间,三人以烘烤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同日15时许,公安干警来到现场将被告人钟某甲和钟某乙、陆某某、杨某某抓获,缴获吸毒工具玻璃瓶身吸壶及塑胶吸管1套,已烘烤过的锡纸1张(吸毒工具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3、被告人钟某甲的常住人口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
4、被告人钟某甲的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
5、吸毒前科资料、行政处罚材料;
6、证人陆某某、钟某乙、杨某某的证言;
7、被告人钟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8、检验报告;
9、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辨认笔录、指认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甲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甲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溪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陈尚保
2020年3月25日
附:1、被告人钟某甲羁押于遂溪县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叁册(含检察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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