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3468号
被告人钟某甲,男,199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9001995********,汉族,中共党员,文化程度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镇**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1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钟某甲与吸毒人员刘某某、钟某乙、钟某丙、钟某丁、钟某戊(五人另作处理)等人订了本市寮步镇**坑**中路**路**号**室**音乐餐吧**房唱歌,房费由钟某甲负责支付。期间,钟某甲准备好“开心水”(主要由冰毒、摇头丸、氯胺酮等新型毒品混合而成)、“K粉”(主体成份医学上称氯胺酮)混入啤酒中提供给刘某某、钟某乙、钟某丙、钟某丁、钟某戊等人吸食。
2020年5月30日,东莞市公安局在东莞市寮步镇**社区服务中心对出路段将被告人钟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抓获经过等书证,手机等物证,证人刘某某二人的证言,被告人钟某甲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无视国法,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官:黎福顺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钟某甲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三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及量刑建议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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