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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甲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钟某甲,曾用名钟某乙,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223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辰溪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钟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13日晚,因同案人彭某某(另案处理)在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瑞岭村造福片石岭地段非法开采瓷泥矿,引起了造福片村民的反对。当晚,造福片村民自发组织阻拦偷挖瓷泥,被害人朱某甲将号牌为粤AV****的客货两用汽车用于堵住运输瓷泥的货车。同案人彭某某遂指使同案人朱某乙(另案处理)联系同案人官某某(另案处理),要求召集多人到场恐吓、驱赶村民,同案人官某某遂召集同案人覃某某(另案处理)和被告人钟某甲等数十人去到现场,手持铁棍、木棍、砍刀、水果刀等凶器恐吓、驱逐村民,造成被害人朱某丙等人受伤,并掀翻、砸坏被害人朱某甲的上述客货两用汽车,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朱某丙所受损伤符合钝性暴力作用形成,造成左胸一处肋骨骨折,损伤程度属轻微伤。经物价中心认定,上述粤AV****客货两用汽车的损毁价值为人民币4253元。

2019年11月11日,公安人员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阳光路狮岭招工市场抓获被告人钟某甲。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结伙持凶器追逐、拦截、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并结伙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永昌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钟某甲现羁押于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份。

3、证据目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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