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471号
被告人钟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4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镇**,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5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钟某甲在深圳市宝安区**区**私房菜饭店的**房、**房内,先后7次组织人员、提供赌具以打麻将的方式赌博。被告人钟某甲每局每人抽水600 元。至案发时,被告人钟某甲抽水渔利约10万余元人民币。2020年5月18日,民警在宝安区**区**私房菜饭店**房、**房抓获被告人钟某甲以及九名赌博违法人员,在房内查获麻将桌2台、麻将4幅、台账2张、筹码2副、手机1部,从钟某甲手机中缴获其抽头渔利6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侦查实验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钟某甲自愿认罪,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甲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某某
(院印)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钟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涉案缴获的麻将桌2台、麻将4幅、台账2张、筹码2副、手机1部、6100元扣押于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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