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公刑诉〔2020〕Z116号
被告人钟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4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龙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6月4日由龙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陈景光,广东杰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龙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凌晨3时30分许,被告人钟某甲与钟某乙(已判刑)、陈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龙门县**肠粉店吃宵夜,被害人蓝某某、幸某某等人在**宵夜档吃宵夜。期间钟某甲等人与蓝某某等人之间发生争执相互殴打,被告人钟某甲与钟某乙用红色塑料袋、拳脚对蓝某某进行殴打,造成蓝某某双眼、左肩膀、下体等部位受伤;陈某某用啤酒瓶砸到准备上前劝架的被害人幸某某右手,并用脚踢幸某某上身和脚等位置,造成幸某某手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蓝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被害人幸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静华
检察官助理:李亮均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羁押于龙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五册;
3.散件一份、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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