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金检公诉刑诉〔2019〕215号
被告人钟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2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冷水江市**街道**社区居委会**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30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钟某甲去到本市高栏港经济区**镇**村一间麻将馆和同事王某甲、钟某乙等人打麻将。当日23时许,被害人王某乙饮酒后去到该麻将馆看牌并教王某甲如何出牌。被告人钟某甲让王某乙不要乱说话,二人发生争吵,王某乙拉扯钟某甲的头发并试图打钟某甲,后被在场人员拉开。随后,被告人钟某甲走到麻将馆外面打电话给黄某某(另案处理),称其被人打,叫黄某某拿菜刀过来,而此时王某乙离开麻将馆。稍后黄某某来到,被告人钟某甲和黄某某、钟某乙等人去到南水镇**超市门口的烧烤档吃宵夜。次日凌晨2时30分许,被害人王某乙与女友陈某某去到**超市门口,陈某某到超市内购物,王某乙则走到烧烤档与钟某甲一起喝酒讲和。2时50分许,陈某某从超市出来叫王某乙回家,王某乙准备离开烧烤档时,黄某某摔烂一支啤酒瓶,王某乙遂抓住并扯掉黄某某的衣服,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其间,黄某某使用携带的菜刀追砍王某乙并砍中头部多刀,被告人钟某甲见状上前对王某乙拳打脚踢,几分钟后二人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王某乙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王某乙病历材料、视频截图、黄某某上网追逃人员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钟某乙、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钟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威
2019年6月21日
附:
1.被告人钟某甲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4.量刑建议书贰份;
5.随案附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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