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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钟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623197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郧西县,住郧西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7日被郧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4日被郧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4日被郧西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5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郧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9日下午,被告人钟某甲在郧西县**镇**村**组扶贫产业园处因琐事与胞兄钟某乙发生纠纷,尔后厮打,在厮打过程中钟某甲将钟某乙摔倒在地,致使钟某乙胸部受伤,经鉴定钟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一级。2018年12月10日,钟某甲赔偿钟某乙医药费15000元,钟某乙对钟某甲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警和受立案材料、病例资料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叶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钟某乙的陈述;4.视频资料;5.司法鉴定意见书;6.被告人钟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甲能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该案因兄弟之间的矛盾引发,且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可春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钟某甲现监视居住于郧西县**镇**村**组家中,联系电话15997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散页材料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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