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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赫检公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钟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011972********,汉族,益阳市赫山区人,小学文化,原益阳市**厂下岗工人,无业,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街道**村**号。因犯盗窃罪,2006年被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六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0月22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3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12月31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23日晚上8时许,被害人袁某乙在益阳市赫山区会龙山办事处龙山港廉租房小区杨某某经营的娱乐室里喊打牌的父亲回家,将牌桌上的麻将掀翻,并对其他人讲以后谁再喊他父亲打牌就不客气了。被告人钟某甲的女友刘某某在同桌打牌,离桌后到钟某甲打牌的另一桌旁边讲:“搞鬼啦,只打得几牌,输了几十块钱。”袁某乙见其抱怨,对她骂道:“你咯杂猪婆子,你跟老子讲啊讲,老子搞死你咯个杂鬼”。为此,被告人钟某甲与被害人袁某乙之间产生口角继而对骂。双方被旁人劝开,被告人钟某甲被其父钟某乙拉到了娱乐室后门欲回家;被害人袁某乙被其父袁某甲拉到了娱乐室前门。此时袁某乙谎称愿意跟父亲回家,要其父松手。但当其父松手后,被害人袁某乙跑到娱乐室拿把方凳冲到后门追打正准备掏钥匙开门回家的钟某甲。袁某乙拿方凳砸在钟某甲后背部,将其打倒在地。钟某甲为不让袁某乙再打自己,也抓着方凳抵挡,并用拳头打袁某乙。袁某乙放下凳子后又持砖头击打钟某甲头部,钟某甲咬了袁某乙胸部一口。

公安机关接旁人报警后赶到现场处置,将两人送往益阳市中心医院救治。经鉴定,袁某乙右侧鼻骨骨折,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左胸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钟某甲左前额挫擦伤,眼眶血肿,胸背部、肢体多处挫伤,构成轻微伤。法医对钟某甲在益阳市中心医院所作的诊断:胸部闭合性损伤,胸壁损伤,肺挫伤,脑震荡,因不符合人体伤情鉴定标准的规定而未作评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袁某甲、刘某某、杨某某、钟某乙、贺某某、夏某某、何某某、鲁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袁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钟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伤情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若辉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押益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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