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二部刑诉〔2020〕262号
被告人钟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1195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水东镇**村**号,现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水东镇**村**小区**栋**单元**室。曾因赌博于1982年12月30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处以罚款叁拾元的治安管理处罚。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5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郭敦麟、王文喜,江西一泓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3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钟某甲看见被害人王某某和钟某乙在赣州市章贡区虎岗村**小区大门口的篮球场看台上闲聊,因钟某甲与王某某几年前的征地纠纷尚未解决,于是钟某甲边走向王某某边骂王某某。钟某甲走上阶梯时王某某回骂了钟某甲,钟某甲便用右手打了王某某左眼一拳,王某某站起来推了钟某甲一下,钟某甲用手拉住王某某,两人一起从看台摔倒到了篮球场,二人就开始扭打起来。后来周围路人上前拉开二人,钟某甲被拉开后在附近捡了两块砖头要追赶王某某,王某某在路人帮助下迅速离开。钟某甲未找到王某某便前往王某某母亲家用玻璃瓶砸了王某某母亲家的大门和窗户玻璃。经法医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钟某甲经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钟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蓝发生
检察官助理:钟雪
2020年9月2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和证据目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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