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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甲故意伤害案)_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琼检一刑诉〔2020〕Z193号

被告人钟某甲,男,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3231977********,汉族,中专文化,湖北省咸宁市人,住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号,销售员。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3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年6月8 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年7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钟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0时许,被告人钟某甲与朋友、老乡在海口市琼山区**路**美食园喝酒、吃烧烤,遇上钟某甲的老乡吴某某与客户、外甥也在该美食园里喝酒、吃烧烤,因发生口角,钟某甲与吴某某之间互相推扯,随后钟某甲向吴某某的鼻子处打了两拳,吴某某摔倒在地上,钟某甲还向吴某某的身上踢了一脚。经海口市琼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某外伤致右侧第9、10肋骨折,胸部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吴某某外伤致上颌左侧额突骨折、体表擦伤,皆构成轻微伤。鉴定意见为:吴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2020年5月23日,钟某甲的弟弟钟某乙通过黄某某向吴某某赔偿人民币1000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书、到案经过、赔偿转账截图、接受证据材料、前科情况证明、户籍信息等物证、书证;

2.证人唐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钟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现场勘验笔录、方位示意图及现场照片等材料;

7.现场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甲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恩德

书  记  员:杜海美

2020年8月10日

附:1.被告人钟某甲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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