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百检公刑诉〔2018〕86号
被告人钟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21987********,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田阳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6月27日被田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田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田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田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10月26日向田阳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钟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根据案件管辖的规定于同年11月12日将本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钟某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钟某甲患有**疾病,2018年6月26日20时许,因被告人钟某甲喝酒、不愿吃药,其父钟某乙恼火就追打钟某甲,钟某甲躲到隔壁钟某丙家一楼房间,在床头发现一把活动扳手,遂拿起活动扳手走到钟某丙家后门外空地与钟某乙争吵。钟某乙进入钟某丙家厨房,钟某甲追进厨房,持活动扳手往钟某乙头顶天灵盖上击打,钟某乙受伤倒地后,钟某甲继续使用活动扳手多次击打钟某乙头部、胸部、腿部等部位直至其当场死亡,后钟某甲逃离现场,次日在**屯被民警抓获。
经鉴定:死者钟某乙因头部遭钝器打击造成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钟某甲患**疾病,作案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活动扳手等物证;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3.证人钟某丁、钟某戊、凌某某、钟某己等证言;4.被告人钟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尸体检验报告书、检验报告、法医学物证鉴定书、**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持活动扳手击打他人身体要害部位,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1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甲患有**疾病,作案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韦伟
2018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钟某甲现被羁押于田阳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原件贰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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