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 诉 书
琼检二分公诉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钟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2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海南省东方市,住东方市**镇**村委会**队。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东方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于同日被东方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方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东方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5月13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钟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为了种植花生,2019年1月底,被告人钟某甲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了位于东方市**镇**村后东面“**园地”处的林木。经鉴定,被伐林木地块面积为5.14亩,被伐树种为木麻黄树、桉树和马占相思树,被伐林木总株树为544株,其中木麻黄树535株(胸径大于或等于5公分以上的林木150株,幼树385株);桉树7株(无幼树);马占相思树2株(无幼树)。
被告人钟某甲于2019年5月23日向东方市森林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东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核实东方市**镇**村后东面林木被伐是否发放采伐许可证的复函》、《常住人口信息表》等书证;
2.证人钟某乙、钟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钟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海南省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被伐林木地径检尺记录及其材积计算表》;
5.勘验、辨认笔录,现场照片,被伐林木现场位置图;
6.《到案经过》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韩体育
书 记 员:王于
2020年5月21日
附:1.被告人钟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东方市**镇**村委会**队;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