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71979********,瑶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钟山县,住广西钟山县**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钟山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1日被钟山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钟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同意该案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李某甲为种植药材及杉树,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其位于钟山县**乡***的责任山处的林木予以砍伐,其中2017年由其本人亲自砍伐,2018年则雇请本村村民李某乙、陈某某、梁某某等人砍伐,砍下来的木材归李某乙、陈某某、梁某某所有,以此冲抵人工钱。经鉴定,该伐区地点位于钟山县**乡**村5林班26.1、34.1小班内;被砍伐的树种为阔叶树、马尾松,被砍伐林木总蓄积量为33立方米,总出材量为18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 李某乙、陈某某、梁某某等3人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而任意采伐林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系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自行到案,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年,缓刑*年*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银婷
检察官助理:钟晓敏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13287****;
2.案卷材料壹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证据展示清单各壹份附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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