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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梧长检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钟某甲,曾用名钟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81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住所地广西岑溪市**镇**村**组**号,现住广西梧州市万秀区**路**小区**层。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12日因被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6年6月29日被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5月6日被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7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4日被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2020年2月19日,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将案件向本院移送。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凌晨2、3时,被告人钟某甲为盗窃一辆电动三轮车自用,驾驶助力车在市区内寻找目标。当被告人钟某甲去到梧州市长洲区**小区**商铺对开路段时,见到一辆蓝色的大运牌电动三轮车停放在商铺门口,遂将三轮车推到梧州市**学校对出路段,然后打电话叫刘某某驾驶男装摩托车前来,用胶带帮其将三轮车拉至梧州市万秀区**路**小区对面的地层出租屋附近停放。同日,被告人钟某甲被公安机关人赃并获。经鉴定,被盗的三轮车价值人民币2508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电动三轮车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黄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甲刑满释放后不满五年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玉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钟某甲现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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