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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甲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钟某甲,曾用名:钟某乙,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11983********,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岑溪市**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24日被岑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岑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3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钟某甲在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龙城路电力公司门口处盗走被害人何某某放在三轮车车头的一台华为牌荣耀8X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8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余静

2020年4月30日

附:1.被告人钟某甲现羁押在梧州市看守所。

2.案卷2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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