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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甲盗窃案)_镇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镇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钟某甲,男,汉族,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81998********,初中文化程度,现住在陕西省镇坪县**镇**小区,户籍地:陕西省镇坪县**镇**村**组。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盗窃被镇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0日被镇坪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镇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份左右,被告人钟某甲被贷款公司催款,无力偿还,给其舅舅赵某某打电话借钱,因赵某某在外地做工程无法返回,电话告知钟某甲等其回来后再说。2019年8月份一天,钟某甲母亲让其去舅妈汪某某家喊汪某某吃饭,钟某甲到汪某某家发现门虚掩着,屋内无人,遂起心盗窃,后进入汪某某卧室,在卧室衣柜靠窗户位置看见汪某某的存钱箱,便将存钱箱拿出来,因存钱箱出口狭窄无法取出现金,钟某甲在客厅找到一个眉毛夹子,并用一双袜子套在手上,将存钱箱倒置出口向下,用眉毛夹子将现金夹出,钟某甲用此方法共夹出现金五万元,将盗窃的现金藏在腰间,逃离现场,后钟某甲将盗窃的现金全部还给了贷款公司。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钟某甲在舅舅赵某某、舅妈汪某某的陪同下到镇坪县公安局曾家镇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其盗窃汪某某现金的犯罪事实。2019年12月3日,钟某甲父亲钟某乙向被害人汪某某退赔被盗现金五万元,并取得被害人汪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被告人基本信息一份;接处警登记表一份;受案登记表一份;到案经过一份;申请一份;户籍证明一份;接受证据清单一份;2、现场勘验笔录一份,附9张照片;3、指认笔录一份,附7张照片;4、证人赵某某证言;5、被害人汪某某陈述;6、被告人钟某甲的供述和辩解;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汪某某现金五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钟某甲主动到曾家镇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钟某甲拘役6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娟

检察官助理:于俊萍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在陕西省镇坪县**镇**小区。

2.案卷三册。

3.光盘三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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