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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甲职务侵占案)(公开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9〕913号

被告人钟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6211981********,汉族,初中文化,原系中山市富德强五金塑料电镀有限公司十二车间业务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镇**村**村**号。2018年8月2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8年12月20日、2019年2月26日先后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1月15日、3月21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8年12月6日、2019年2月16日、4月22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9月至2012年4月期间,被告人钟某甲利用担任被害单位中山市**有限公司**车间业务员可以收取货款的职务便利,从该公司多个客户处收取货款后据为己有,数额共计人民币333994.41元。2012年4月27日,被告人钟某甲切断与上述被害单位联系,并驾驶公司为业务员配备的粤TQ3****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价值人民币24000元)逃匿,途中将该小汽车抛弃在广州市番禺区某地。

2012年11月25日下午2时许,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分局钟村派出所公安人员在辖区内发现上述粤TQ3****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后已将该车发还中山市**有限公司**车间。

2018年8月28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钟某甲在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同年10月18日,被告人钟某甲及其家属与被害单位经营者关某某签订和解协议,支付关人民币6万元,并约定分期还款,取得关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正略

2019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钟某甲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5册,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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