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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甲职务侵占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一部刑诉〔2021〕Z11号

被告人钟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81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系东莞市雷崴电子有限公司保安员,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滕州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同年7月21日被逮捕,2021年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各项权利,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分别2020年10月19日、12月4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1月19日、12月3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钟某甲系东莞市雷崴电子有限公司的保安员;钟某乙(另案处理)在本市横沥镇北环路382号经营无铅焊锡店。自2019年7月8日至2020年6月13日,钟某甲在上夜班期间,多次将公司车间内的锡条、锡线、锡灰共约400公斤(被害人自报价值约12万元,二手收购价值62909元)搬到二楼会议室,下班时多次将上述物品夹带出公司卖给钟某乙。

2021年1月20日,被告人钟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蒋某某等证人的证言,被害人方某某的陈述,缴获的锡条等物证,抓获经过等书证,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被告人钟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无视国法,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七个月八天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有胜 

2021年1月27日

附:

1、​ 被告人钟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 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 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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