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1024号
被告人钟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1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巴南区**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巴南区**湾**大道**号**栋**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害人郭某某因涉嫌醉酒驾驶(血液乙醇含量216.8mg/100ml)被重庆市城口县公安局扣押了驾驶证,便委托被告人钟某甲找关系为其拿回驾驶证。钟某甲明知郭某某不符合取回驾驶证的条件,仍以打点关系为名骗取郭某某2万元。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钟某甲用微信冒充交巡警总队政治部主任,进一步骗取郭某某信任,以交罚款、给红包等理由骗取郭某某3000元、4000元和700元。之后,钟某甲以正在办理取证事宜等理由拖延时间、拒绝见面、拒不退还诈骗所得。
被告人钟某甲于2020年7月28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钟某甲的哥哥钟某乙已代为赔偿郭某某3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释放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交易明细、银行存现凭证、判决书、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钟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钟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笔录;
6.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钟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宁
检察官助理 周颖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1. 被告人钟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巴南区**湾**大道**号**栋**号。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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