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钟某甲诈骗案)_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钟某甲(曾用名钟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4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住址福建省武平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武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武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同年8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15日15时23分许,被告人钟某甲谎称以9.8万元价格出售客户李某某的白色丰田雷凌二手车,骗取被害人陈某某微信支付定金2000元,同日16时31分许,被告人钟某甲又谎称以9.58万价格出售上述白色丰田雷凌二手车,骗取被害人简某某微信支付定金1800元,后被告人钟某甲先后编造车主妻子不愿卖车,告知被害人陈某某、简某某交易无法达成。此后被告人钟某甲将上述所骗得钱款用于店铺经营和日常开销,被害人陈某某、简某某多次向被告人钟某甲催讨未果。

2、2020年5月30日,被告人钟某甲谎称以4.4万元的价格出售**二手车服务中心的起亚K3二手车,骗取被害人周某某支付购车款2.2万元,骗得的钱款用于归还网络贷款,并编造该二手车被其他车行抵押,告知被害人周某某无法完成交易。次日,被害人周某某到**二手车服务中心向被告人钟某甲催讨购车款,被告人钟某甲无钱归还,出具欠条给被害人周某某,其后,被害人周某某不同意被告人钟某甲延期还款并拨打110报警。另查明,该起亚K3二手车是**二手车服务中心谢某某以5.28万元收购。

2020年6月3日,被告人钟某甲经武平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后主动到武平县公安局平川派出所投案,同年6月29日,被告人钟某甲家属代钟某甲退还被害人陈某某、简某某、周某某支付的定金和购车款,同日,三被害人出具谅解书表示谅解被告人钟某甲的行为。同年8月20日,被告人钟某甲预缴罚金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前科查证经过、微信聊天截图及转账记录、银行转账明细、汽车转让合同、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李某某、刘某某、谢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简某某、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钟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武平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的笔录及照片;6.武平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到案经过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钟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5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钟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应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甲接受并预缴罚金,应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判处被告人钟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平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方亮贵

检察官助理:彭二金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钟某甲现住武平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被告人钟某甲预缴的罚金4000元暂存于武平县公安局暂扣款银行账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