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醴检一部刑诉〔2021〕8号
被告人钟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811971********,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湖南省醴陵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2月15日被醴陵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醴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25日,被告人钟某甲与醴陵市**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矿业”)签订《土建工程承包合同》,钟某甲以个人名义承包该公司在醴陵市**镇**村山岭上新工区的土建工程。合同约定:涉案土建工程林业用地等手续由钟某甲负责办理。钟某甲在未办理林地使用等手续的情况下,擅自雇请挖机、推土机等设备,按照“**矿业”提供的图纸要求,将醴陵市**镇**村**组山岭表层揭开、推平,用于建设“**矿业”扩建新工区的道路、浮选加工厂、尾矿库、污水处理厂、炸药仓库、办公室、员工宿舍等设施,造成林地大面积严重毁坏。经醴陵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本案非法占用林地总面积为6.1324公顷(其中:公益林面积1.7043公顷,普通林面积4.4281公顷)。
2020年12月15日,被告人钟某甲在家人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基本情况,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租用合同,违法用地现状图,土建工程承包合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醴陵市中医院疾病诊断书,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疾病诊断书,醴陵市发展和改革局文件,劳动合同,转款明细,收条,工资表等;2.被告人钟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林某某、钟某乙、刘某甲、刘某乙、傅某甲、刘某丙、傅某乙、钟某丙、付某某等人的证言;4.醴陵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勘验情况分析报告,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等;6.讯问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钟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志高
检察官助理:刘霞
2021年1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钟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74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起诉书副本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