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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刑检刑诉〔2019〕243号

被告人钟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9241970********,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茂名化州市人,住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号,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2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11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钟某甲组织人员到广西**有限公司考察投资项目后,在茂名建立“**”微信群,自任群主,然后利用该微信群向不特定投资者宣传**集团及其子公司的“负离子”、“大浪淘沙”、“商城挂职”、“区块链”等投资项目,并组织投资者参加现场推介会,在吸收到报案人的资金后,再通过转账等方式转给广西**有限公司。经调查,广西**有限公司、广西**有限公司、广西**有限公司不具备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的资质。钟某甲在茂名以高额返利为诱饵非法吸取陈某某、吴某某、刘某某、钟某乙、钟某丙、温某甲、温某乙、洪某某、梁某某等70人投资,为**集团非法吸收资金约200万元左右。同年,犯罪嫌疑人钟某甲晋升为广西**有限公司“公司董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无视国法,以高额返利为诱饵为泰润集团非法吸取不特定人存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金声

2019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10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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