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一部刑诉〔2020〕Z419号
被告人钟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5261962********,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镇**村委会**小组。因涉嫌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3日被博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涉嫌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6月22日移送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开始,被告人钟某甲开始持有父辈遗留的一支枪支和若干弹药。2020年6月9日10时许,博罗县公安局民警根据钟某甲涉枪线索,去到钟某甲位于博罗县**镇**村委会**小组**号家中找寻钟某甲,因其不在家中,遂向其家属告知来意并要求转达。钟某甲得知后,于同日12时许,主动联系公安民警去到其家中,承认持有枪支,并带领公安民警前往其堂弟钟某乙位于其家隔壁的在建房中,将钟某甲持有放置在该楼房一楼的枪形物品一支和蓝色弹形物品三枚上交给公安民警。后钟某甲配合公安民警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如实供述持有枪支事实。经鉴定,一支枪形物品是以火药为动力的国产制式单管猎枪、三枚蓝色弹形物品均是国产12号猎枪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国产制式单管猎枪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钟某甲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家麟
检察官助理:黄达成
2020年6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钟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81539****,保证人:邱某某,联系方式:15217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执法视频光盘一张。
3.扣押的以火药为动力的国产制式单管猎枪一支、国产12号猎枪弹三枚均保管于博罗县公安局。
4.《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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