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检部刑诉〔2020〕Z40号
被告人钟某甲,男性,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3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阳山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阳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4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20日被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钟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晚上,犯罪嫌疑人钟某甲在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镇**村委会**村**河段使用电鱼机捕捞得到4.2KG渔获物,随后在现场被民警查获。民警当场提取到一台电鱼机、一个头顶灯、一个塑料袋等物品,并依法将上述物品予以扣押。
根据阳山县农业农村局证明、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广东省2020年猪脚禁渔期管理工作的通知》、农业农业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相关水域禁渔期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函字[2020]21号)、清远市人民政府《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我市境内北江水域设立禁渔区的通告》(清府函[2019]357号)、清远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做好清远市2020年禁渔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全省渔业水域禁止电、炸、毒鱼作业,清远市阳山县**镇**村委会**村**河段属于禁渔区,禁渔时间是2020年3月1日0时至2020年6月30日24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综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
2、证人钟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钟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检测报告书;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等;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于禁渔期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钟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钟某甲判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甘璐
检察官助理:吴尚思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钟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0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