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冷检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钟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2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住**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永州市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永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涉嫌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2月28日移送永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3月2日交办本案。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底,龚某甲在永州市冷水滩区上岭桥镇竹山桥村井眼边组“黄古岭”山一带搞国土整理项目,被告人钟某甲以5万元参股,负责国土整理项目的施工现场指挥、监工事项。2019年11月7日晚上,钟某甲在明知樟树不能推毁,只能移植的情况下,仍指示挖机师傅曾某某,让其次日将黄古岭山一带的樟树连同杂木推毁。8日下午2点左右,钟某甲抵达施工现场,将被推毁的樟树送给村民黄某某处理,并将杂木集堆烧毁后离开现场。11月8日下午4时许,永州市森林公安局冷水滩分局民警抵达现场时,黄某某正在转运樟树,被民警制止。经湖南省野生植物专家鉴定,冷水难区上岭桥镇竹山桥村井眼边组“黄古岭”山一带非法毁坏现场编号的58株树木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香樟。
被告人钟某甲于2019年12月31日,主动到永州市森林公安局冷水滩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投案自首情况说明、土地租赁合同、林木采伐许可证、项目合作开发合同、补种树木情况报告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黄某某、胡某甲、钟某乙、龚某甲、张某某、龚某乙、胡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钟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香樟58株,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钟某甲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其在犯罪后,积极采取措施恢复生态环境,补植复绿,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峦英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587463****。
2.案卷材料2册,证据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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