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六检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钟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1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住钟山区**洞**号**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9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17时许,被告人钟某在六盘水市中山区**洞**幼儿园门口贩卖毒品海洛因给他人时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当场查获外用白色卫生纸包裹内用黑色塑料纸包装的毒品海洛因疑似物一包。经称量,查获的毒品海洛因疑似物净重0.08克。2020年5月27日,经六盘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的涉案毒品疑似物检材中检测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三星手机1部;2.书证: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毒品收据等;3.证人证言:证人游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钟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扣押、封存、拆封、提取检材等笔录;7.视听资料:讯问同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马贵明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钟山现居住于六盘水市钟山区**洞*号**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钟某疾病证明资料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4.涉案三星手机1部,随案移送;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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