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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长诈骗案)(公开版)_广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宁县人民检察院

广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Z90号

被告人钟某长,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11989********,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赣州市人,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镇**村**号,现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洛溪街道一街一巷**号之**出租屋。2020年5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2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长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钟某长使用自己的微信号(微信号为Xiao--QQ—147584****),假冒黄某某(钟某某与欧某甲的共同朋友)与被害人欧某甲聊天。聊天期间,钟某长以“母亲住院、支付宝借呗逾期”等理由向欧某甲借款共39714.01元后,把上述款项用于生活消费及网络赌博。

2020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钟某长使用自己的微信号(微信号为Baby-Love1****),假冒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的一名民警与被害人欧某甲聊天。聊天期间,钟某长以“帮助黄某某交罚款、找到黄某某追要欠款”等理由向欧某甲要款共4100元后,把上述款项用于生活消费及网络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被害人陈述;3、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4、物证;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长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严小霞

检察官助理:刘立明

2020年7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钟某长现羁押在广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贰册(内附光盘4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有关涉案物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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