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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开版)_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钟*,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铜鼓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3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铜鼓县**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为铜鼓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铜鼓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4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鼓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6月19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钟某以江西**建设有限公司名义承建铜鼓县**乡公墓山项目,在未办理林地占用手续的情况下,擅自雇请他人用挖掘机到**乡**村**组“**埚里”山场上进行挖山作业修建公墓。2018年12月27日,铜鼓县林业局送达了“征占用林地停工通知书”后,钟某以工期紧为由继续施工,直至工程竣工。

经鉴定:钟某在**乡**村**组“麦埚里”山场占用的林地面积共计15.6亩,林地类型为省级公益林。

2020年4月16日,钟某主动到铜鼓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停工通知书、征地协议、工程施工合同等书证;

2.证人王**、王**、刘**、李**、王**、王**、邓**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钟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指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15.6亩,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钟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瑶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钟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本案卷宗二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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