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钟正盛盗窃案)(公开版)_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安检刑诉〔2020〕Z323号 

被告人钟正盛,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0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1993年4月21日被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1995年8月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4月15日被潮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03年6月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7月18日被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9年4月1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8日被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0年5月2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8日被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2年12月1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19日被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5年8月1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3日被潮州市枫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8年8月2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20年5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0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正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钟正盛于2020年6月2日中午,驾驶电动摩托车窜至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厂停车棚,乘无人之机,盗走被害人章某某停放于该处的一辆五羊-本田牌WH100T-3粤U****1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656元)。作案后,被告人钟正盛将本人驾驶电动车遗留在现场,所盗赃车被贩卖,所得赃款被花光。破案后,赃款物均无法追回。

被告人钟正盛于2020年6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动车一辆;

2.书证:抓获证实、刑事判决书等相关材料;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钟正盛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辨认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正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正盛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正盛前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钟正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涉案赃物无法追回,建议对被告人钟正盛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正盛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跃

20208月4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钟正盛现羁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4.涉案物品:电动车1辆暂扣于凤塘派出所,光盘1张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