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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武盗窃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速裁)

认罪认罚(速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678号 

被告人钟武,男,199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9011997********,汉族,小学肄,无,出生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街******单元**号,住资阳市雁江区****时代****单元****号。因犯盗窃罪,2020526日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813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武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日1时许,被告人钟武伙同刘某某(另案)等人在资阳市雁江区摩根时代5栋1 单元地下停车场非机动车通道位置盗窃康某某的红色踏板摩托车一辆。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3150元。

被告人钟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盗摩托车已追回发还给了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摩托车等物证;2.收据、行驶证等书证;3.被害人康某某的陈述;4.钟武的供述与辩解;4.资雁价认[2020]133号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6.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武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钟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武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资阳雁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在彬

书记员:刘雨洁

2020年11月9日 

附件:1.被告人钟武现羁押在资阳市看守所。

2.卷宗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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