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466号
被告人钟毅,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12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村**号**。1993年,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4年,因犯抢劫罪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8年9月1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20年1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毅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7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钟毅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骏逸新视界小区楼下,民生银行附近将一包外用白色餐巾纸和小透明塑料袋包裹,内装褐色块状疑似毒品海洛因(净重0.41克)以250元的价格贩卖给张某某,双方交易完成后被民警捉获。民警当场从钟毅身上提取三张现金100元人民币,蓝色后盖华为手机壹部,以及用透明小塑料袋包装的毒品疑似物十袋、用黑色塑料薄膜包装的毒品疑似物一小坨。从购买人张某某身上提取到两张20元和一张10元人民币、一个由白色餐巾纸包裹的小透明塑料袋,内有褐色块状疑似毒品海洛因。经称量,钟毅持有的毒品疑似物净重分别为0.09克、0.0 8克、0.16 克、0.07克、0.09克、0.34克、0.37克、0.13克、0.11克、0.19克、0.12克,合计1.75克。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测,上述疑似物海洛因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被告人钟毅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涉案毒品、手机等物证;
2.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前科材料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钟毅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检查、提取等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毅贩卖毒品海洛因共计2.16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毅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钟毅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现又犯该罪,是再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钟毅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钟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永
2020年6月 24日
附:
1.被告人钟毅现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2.案卷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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