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琼检一刑诉〔2020〕Z170号
被告人钟气才,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海南省海口市人,户籍所在地海口市琼山区**镇**村委会**村**号,住海口市琼山区**街**中学旁边的民宅。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气才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钟气才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凌晨,被告人钟气才骑电动车在海口市琼山区**路**公寓门口等待载客时,见该公寓停车场内的琼AV****号小轿车后备箱门未关,遂将后备箱内的一个黑色手提包(内有被害人陶某某放置的几万元现金)盗走。钟气才回到位于海口市琼山区**街**中学旁的出租屋后,将手提包打开,见内有大量现金,遂取出一部分用于买药、打麻将、吃饭等消费共计人民币3200元,余款藏匿于钟气才位于海口市琼山区**镇**村**号老家的柜子里。次日22时30分许,民警根据线索在琼山区**街**号**旁一居民房内将钟气才抓获。钟气才对其盗窃事实供认不讳,并带民警到**村老家将藏匿于柜子里的赃款交出,经清点是人民币58142元。
破案后,被查获的现金已退还被害人陶某某。
另查明,民警在查获该现金时,发现钟气才家柜子内有一步气枪,经鉴定,构成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人口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陶某某的陈述;
3.证人郑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钟气才的供述与辩解;
5.枪弹性能检验鉴定书;
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气才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气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134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气才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建议判处钟气才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扣押在案的枪支,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销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维青
书 记 员:林春苗
2020年7月9日
附:1.被告人钟气才现被取保候审,居住于海口市琼山区**街**中学旁边的民宅,联系方式1313892****;
2.随案移送案卷1册,光盘1张 ;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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