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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永强运输毒品案)_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桐检公诉刑诉〔2019〕737号

被告人钟永强,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5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北碚区,现住重庆市北碚区**路**号**号。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3月4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犯抢劫罪,于1998年6月30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0月23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于2011年6月5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8月15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月25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桐梓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桐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永强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4月10日至2019年5月10日、自2019年6月5日至2019年7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15日,被告人钟永强邀约吸毒人员黄某某、陶某某(二人已被行政处罚)为其驾驶渝A1****越野车到海南省。出发前,钟永强在重庆市南坪区一个叫“阿某某”的妇女手中购买了2000余元的毒品海洛因,又在重庆市北碚区一个叫“四某某”的男子手中购买了1000余元的毒品冰毒和麻古。后钟永强将这些毒品全部装在一个长牌盒内。当日下午,钟永强在黄某某租住房内拿出一些毒品供三人吸食,黄某某将吸食剩下的毒品冰毒和麻古随身携带。后钟永强安排陶某某驾车从重庆出发途经兰海高速公路往海南方向行驶,钟永强便将装毒品的长牌盒放在驾驶员座位后背口袋内。途中,黄某某在车上又吸食了携带的一些毒品后将剩下的毒品冰毒和麻古放在后排左侧车门储物盒内。22时许,该车行驶至桐梓县松坎毒品检查站时被民警当场查获,民警从驾驶室座位后背口袋内查获海洛因嫌疑物两包,分别净重为4.8克和7.45克,冰毒片剂嫌疑物一包净重为3.68克。从后排左侧车门储物盒内查获冰毒晶体嫌疑物一包净重为0.3克,冰毒片剂嫌疑物一包净重为0.27克。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查获的毒品嫌疑物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和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前科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陶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钟永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5.现场勘验、搜查、辨认、毒品称量等笔录;6.视听资料:毒品称量及搜查光盘两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永强明知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系毒品而购买,并从重庆运输至海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永强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国燕

2019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桐梓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光盘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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