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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沛江故意杀人案)_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公一刑诉〔2018〕184号

被告人钟沛江,男,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6195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街**号。2018年4月28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9日经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沛江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6月22日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钟沛江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18年7月3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钟沛江因其妻被害人潘某某长期赌博欠下巨额赌债,多次筹措资金,并于2009年、2017年先后卖掉五套房屋为其偿债。2018年4月11日上午,在二人住处广州市天河区**路**苑**栋**房(以下简称“**房”),因被害人潘某某再次要求卖房去偿还新的赌债,被告人钟沛江与其发生争吵。其间,被告人钟沛江手持铁锤多次击打被害人潘某某头部致其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潘某某符合头部受钝物暴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随后,被告人钟沛江前往广州市天河**批发部(以下简称“**批发部”)购买塑料薄膜,包裹被害人潘某某尸体后藏匿于**房厨房橱柜下层。2018年4月16日,因尸体发出异味,被告人钟沛江再次前往**批发部购买塑料薄膜,再次包裹被害人尸体后仍藏匿在**房厨房橱柜下层。2018年4月26日,被告人钟沛江的儿子钟某某在**房打扫卫生时发现被害人潘某某的尸体。次日,被告人钟沛江经子女劝说后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铁锤等物证;

2. 户籍证明等书证;

3. 证人钟某某、周某某等人证言;

4. 被告人钟沛江的供述与辩解;

5. 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 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7.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沛江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沛江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鄢静    

代理检察员:胡涛

2018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钟沛江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三册、光盘九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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