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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波开设赌场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1587号

被告人钟波,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5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重庆市云阳县,住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19日被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10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波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将本案退回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9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钟波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开始,被告人钟波、杨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在位于重庆市渝北区旗龙路2号澳维酒店澳维耍街维咖汇茶楼二楼包房内开设赌场,安排邱某某、秦某某、谯某某、彭某某、胡某某等人负责邀约赌客、发牌、抽头、望风、放水等事宜,以提供扑克牌、骰子打豹子的方式组织赌客进行赌博(注:每局赌注人民币100元起),并从中抽头渔利。

2020年4月10日0时许,赌客余某某、姚某某、杨某乙、邵某某、华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等人在上述赌场内赌博时被民警查获,被告人钟波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现场缴获赌资共计人民币57450元。被告人钟波到案后未如实供述上述案件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收缴物品清单、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杨某甲、何某甲、朱某某、余某某、叶某某、姚某某、杨某乙、向某某、邵某某、华某某、何某乙、方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邓某某、邱某某、秦某某、谯某某、彭某某、胡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钟波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波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波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钟波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波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 怡

   2020年10月13日

附:1.被告人钟波被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2.案卷四册,光盘一袋;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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