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刑诉〔2019〕258号
被告人钟海林,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1027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桂东县**乡**社区**组**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海林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重大,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11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被告人钟海林经他人介绍认识被害人扶某某(男,殁年40岁,湖南省桂东县人),跟随扶某某学习代办汽车年审等业务,并支付扶某某学费6888元,后钟海林不想继续学习,要求扶某某退还学费,但两人多次协商未果。2018年年底,钟海林到扶某某位于湖南省桂东县**镇**村的老家再次要求扶某某退还学费未果,两人为此发生争执和打斗。2019年6月10日,钟海林从租车公司租用一辆小轿车,并驾车至扶某某居住的本市寮步镇凫山村**公寓附近守候扶某某。6月13日10时许,扶某某从**公寓出来走至凫山村石新街路段时,钟海林驾车加速撞向扶某某,致扶某某倒地,钟海林下车从车尾箱拿出灭火器,用灭火器连续砸打扶某某头面部多次,致扶某某头部流血失去知觉。案发后,钟海林留在现场打电话报警,被赶至现场的民警抓获,扶某某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同日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扶某某符合头部受多次钝性暴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叶某某等证人的证言,灭火器等物证,到案经过等书证,手机录像等视听资料,被告人钟海林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海林无视国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彦嗣
2019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钟海林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五册(含检察卷)。
3、涉案物品(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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