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彭检二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钟涛,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82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彭州市人,户籍所在地:彭州市**镇**组**号。2018年8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彭州市人民法院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9年7月11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1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以其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彭州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8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彭州市人,户籍所在地:彭州市**镇**村**组**号。2019年11月1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以其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彭州市公安局执行。2020年3月30日,由本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涛、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退回补充侦查一次,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一次。2020年3月3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钟涛在被告人杨某某的介绍下在彭州市濛阳镇凤凰大道777号力动健身附近,以人民币450元的价格将一包净重0.81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卖给李某某后被民警挡获。民警现场从钟涛身上搜查手机一部,杨某某身上搜查手机一部,毒资500元,从李某某身上搜出手机一部,甲基苯丙胺一包,从力动出租屋303房间内搜出吸毒工具一个。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电子证据、视听资料、鉴定意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涛、杨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81克,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涛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罪,是累犯和毒品再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钟涛、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涛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戴 坦
2020年03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钟涛现羁押在彭州市看守所;
2.被告人杨某某现在家候审;
3.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二册,提讯证二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扣押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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