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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润柏诈骗案)_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桦南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钟润柏,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23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镇**村。2012年12月5日因敲诈勒索、吸毒被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日。2019年9月29日因涉嫌诈骗被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桦南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润柏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0日,被害人张某某到桦南县公安局报案称被诈骗130,000元。2019年1月5日,被害人贺某某到沈阳铁路公安局通辽公安处刑警支队报案称被诈骗10,000元。被害人张某某被骗赃款其中100,000元被王某某、李某某(均另案处理)诈骗团伙取走,另外30,000元及贺某某被骗的10,000元均转到户名为杨某某,卡号为**的汉口银行卡内,在缅甸赌场被诈骗团伙取走。经侦查,2018年12月18日至2019年1月14日,被告人钟润柏伙同范某某、辉某某、蔡某某、简某某(均已判刑)、刘某某、“阿某某”(均另案处理)利用用户名杨某某的汉口银行卡,共转移电信诈骗赃款人民币496,300元。

经侦查,被告人钟润柏于2019年9月28日被公安机关在广东省茂名市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钟润柏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及银行卡交易明细等; 

2.证人司某某、王某某证言;

3.被害人贺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钟润柏的供述与辩解;

5.同案被告人范某某、辉某某、蔡某某、简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桦南县公安局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润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东平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钟润柏现羁押于桦南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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