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廉江市,公民身份号码:440822195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羁押前住廉江市**街道**路**号。曾因犯罪多次被判处有期徒刑,犯本案前最近一次是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27日被廉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3月2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4月12日被廉江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因再犯盗窃罪于2020年2月18日被廉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钟某某为筹集毒资购买毒品吸食,于2019年3月5日14时左右,驾驶摩托车去到廉江市第二人民医院侧门停车场处,趁四周无人时使用撬批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绿源牌电动车的车头锁撬开,然后将该车推离现场,后销赃所得人民币600元。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8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书证;视听资料;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户籍资料及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有多次盗窃前科,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钟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叶军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钟瑞雄现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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