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公诉刑诉〔2020〕9号
被告人钟益全,男,汉族,初中文化,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21976********,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镇**村**组**号,现住成都市天府新区**镇**路**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9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抢劫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抢劫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汪凤鸣,女,汉族,初中文化,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21989********,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镇**村**组,现住成都市天府新区**镇**路**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9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抢劫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4日因涉嫌抢劫罪、盗窃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执行。
被害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河南省漯河召陵区人。
被害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河南省安阳县人。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益全、汪凤鸣涉嫌盗窃罪、抢劫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钟益全、汪凤鸣经共谋,利用网络交友平台由汪凤鸣以女性身份诱骗男性见面,伺机在被害男性所喝饮品中投放含氟硝西泮成分的迷药至其麻醉后,劫取其财物。2019年8月28日晚23时许,汪凤鸣携带钟益全提供的迷药,用手机在MOMO交友平台上将被害人张某某约出见面后,来到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安公路一段114号附211号的“三月七号”私人影院一包间内。次日凌晨1时20分许,汪凤鸣趁张某某熟睡之机,使用张某某的手机采取以张某某的指纹解锁的方式,将张某某支付宝账户内的5500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分三次转至钟益全和汪凤鸣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内。得手后,汪凤鸣搭载在外等候接应的钟益全所驾驶的车辆(川A*****)迅速逃离,后汪凤鸣与钟益全将窃得的赃款全部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此次作案,因被害人自行入睡,汪凤鸣未使用迷药。
2、2019年9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汪凤鸣按照与钟益全的共谋,携带钟凤鸣提供的迷药,用手机在MOMO交友平台上将被害人刘某某约出见面后,来到上述私人影院F1-1929号包间。当日下午15时许,汪凤鸣趁刘某某不备在半瓶RIO鸡尾酒内放入4片白色迷药,并诱骗刘某某喝下,待刘某某麻醉失去意识后,汪凤鸣使用刘某某的手机采取以刘某某的指纹解锁的方式,将刘某某支付宝及其绑定的银行卡内的5000元转至汪凤鸣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将刘某某余额宝内的27027元转至钟益全的农业银行卡内,并拿走刘某某的一部黑色OPPO R9手机。得手后,汪凤鸣搭载在外等候接应的钟益全所驾驶的车辆(川A*****)迅速逃离,后汪凤鸣与钟益全将抢得的赃款全部用于偿还个人债务。经鉴定,刘某某的尿液样本、血液样本及现场提取的RIO鸡尾酒玻璃瓶内的液体中均检出氟硝西泮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益全、汪凤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他人熟睡之机秘密窃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以及利用麻醉方法抢劫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益全、汪凤鸣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之情节,当数罪并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樊秀玲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钟益全、汪凤鸣现羁押于双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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