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343号
被告人钟碧倩,女,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1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广东省廉江市,户籍地广东省廉江市**镇**村***号(以上情况均系自报)。2017年9月22日因犯诈骗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碧倩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钟碧倩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6年1月,被告人钟碧倩与被害人路某某通过网络相识并添加为微信好友,后被告人钟碧倩为骗取被害人路某某的财物,虚构母亲生病做手术等理由多次向被害人路某某借款。2016年1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钟碧倩共骗得被害人路某某人民币82900元,用于赌博、偿还债务和日常消费。2016年12月至2019年5月期间,在被害人路某某报案后,被告人钟碧倩及其前夫、父亲陆续归还被害人路某某人民币69920元。
二、2019年1月,被告人钟碧倩通过“珍爱网”婚恋网站以“郑某某”的身份与被害人何某甲相识并添加为微信好友,后被告人钟碧倩为骗取被害人何某甲的财物,假意与被害人何某甲建立恋爱关系,并虚构父亲生病做手术等理由多次向被害人何某甲借款。2019年1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钟碧倩共骗得被害人何某甲人民币65866.4元,用于赌博、偿还债务和日常消费。
三、2019年8月,被告人钟碧倩通过微信群添加被害人郑某某为微信好友,后被告人钟碧倩为骗取被害人郑某某的财物,以介绍“表姐”给被害人郑某某做女朋友为名,自己假扮“表姐”身份与被害人郑某某联系,并虚构“表姐”的母亲生病做手术等理由多次向被害人郑某某借款。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钟碧倩共骗得被害人郑某某人民币57891.22元,用于赌博、偿还债务和日常消费。
综上,被告人钟碧倩实施三次诈骗,骗得被害人的财物共计人民币206657.62元。
2019年12月16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钟碧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钟碧倩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路某某、何某甲、郑某某的陈述;3.证人何某乙的证言;4.辨认笔录;5.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等书证;6.现场勘验检查材料;7.搜查及扣押材料;8.电子数据;9.刑事受、立案表及破案报告;10.抓获经过;11.户籍查询及前科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碧倩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碧倩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碧倩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慧芳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钟碧倩被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六 册。
3.穗埔检刑量建〔2020〕265号《量刑建议书》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及证据开示材料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 本案扣押的物品(详见《扣押清单》),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7. 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光碟十一张,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