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一部刑诉〔2020〕2571号
被告人钟继波,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82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什邡市,住什邡市**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18日被什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7月1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什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7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绵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9日被绵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绵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继波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10日晚上,被告人钟继波在绵竹市剑南镇苏兴街63号店铺门口,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倍特牌”两轮电动车盗走。
2、2020年8月14日中午,被告人钟继波在绵竹市剑南镇中心广场时代都汇商场旁巷道内,将被害人姚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富贵泉牌”三轮电动车盗走。
3、2020年8月15日,被告人钟继波在绵竹市玉妃路陈妹烤鱼店铺外将被害人金某某停放于此的“爱玛牌”两轮电动车盗走。
4、2020年8月24日晚上,被告人钟继波在绵竹市剑南镇大东街东门大桥桥头停车点处,将被害人伍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安尔达牌”两轮电动车盗走,后骑到其当晚投宿的绵竹市凯蒂宾馆房间内,随后被民警挡获,并在现场查获该被盗的电动车及作案使用的开锁钥匙11把。同年9月18日,绵竹市公安局将被盗车辆发还被害人伍某某。经绵竹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4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作案工具开锁钥匙、被盗的安尔达牌两轮电动车;2.书证:户籍证明、前科判决书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姚某某、金某某、伍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钟继波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绵竹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案发现场的勘验、被告人指认现场、人身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继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四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继波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竹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秦海燕
检察官助理 李树斌
2020年12月4日
附件:1.被告人钟继波现羁押于什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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